2024年3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贵州高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因与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发生保险公估业务往来,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九条规定,对贵州高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2024年3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贵州高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因与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发生保险公估业务往来,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九条规定,对贵州高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贵州益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1255号批文批准开业并取得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专门从事保险公估及相关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公司总部设于贵阳市金阳新区。公司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对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算及理算;保险公估咨询服务;资产评估咨询服务;以及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估人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公估业务往来。
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九条规定:
保险公估人超出备案的业务范围从事业务活动的,或者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公估业务往来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贵金罚决字〔2024〕25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贵州高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与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发生保险公估业务往来 |
行政处罚依据 |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3月11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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