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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开罚单 天安财产保险威海中心支公司被处罚款36.5万元

2024年3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因虚列经营费用、临时负责人任职超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规定

2024年3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因虚列经营费用、临时负责人任职超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规定,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警告并处罚款36.5万元。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首家由企业出资组建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和国内第四家财产保险公司,成立于1995年1月,总部设在上海浦东,注册资本177.6亿元人民币。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公司销售业绩不断提升、销售队伍产能及数量不断增加。公司拥有33家分公司(含航运保险中心)、263家地市级中支公司及944家支公司级营业网点,经营区域覆盖了除港澳台、西藏、青海、宁夏及内蒙古以外的全国主要行政区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

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并可以视情形责令限期整改:

(一)在业务经营、资金运用、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内控制度等方面出现重大隐患的;

(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严重危害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

保险机构依照本规定报送的任职资格审查材料和其它文件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威金罚决字〔2024〕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威金罚决字〔2024〕5号

被处罚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中心支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虚列经营费用、临时负责人任职超期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36.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威海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3月5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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