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监管动态 > 正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开罚单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富拉尔基支公司被罚款1万元

2024年3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支公司因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支公司经理张超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4年3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支公司因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支公司经理张超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张超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中华财险,全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于2006年12月设立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也是全国唯一一家以“中华”冠名的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底,中华保险引入资本实力雄厚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和战略投资者,从根本上提升了整个集团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迈进了新的历史阶段。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齐齐哈尔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齐金监罚决字〔202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齐金监罚决字〔2024〕3号

被处罚当事人

张超(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支公司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支公司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事项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齐齐哈尔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3月4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相关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