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监管动态 > 正文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云浮中心支公司因未按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 被处罚款1.5万元

2024年3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浮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因未按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时任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潘耀富和时任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胡永良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4年3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浮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因未按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时任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潘耀富和时任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胡永良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四条规定,对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警告并处罚款合计1.5万元、对潘耀富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对胡永良警告并处罚款合计1.2万元。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4月8日正式开业,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银保监会(原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国内第一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中国人保健康由世界500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欧洲健康保险巨头——德国健康保险公司(DKV)发起设立,是国内资本实力雄厚的专业健康保险公司。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承担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责任,维护人员规范有序流动,强化日常管理、监测、追责,防范其超越授权范围或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注销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登记:

(一)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受到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二)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

(三)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浮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4年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云金管罚决字〔2024〕2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

二、潘耀富((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三、胡永良(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未按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警告并处罚款合计1.5万元

二、对潘耀富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三、对胡永良警告并处罚款合计1.2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浮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3月22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相关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