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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人寿保险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被处罚款29万元 涉及编制、提供虚假的文件等事项

2024年3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潍坊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因编制、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罚款29万元。

2024年3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潍坊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因编制、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罚款29万元。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由英国英杰华集团与中国中粮集团合资组建,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开业,目前注册资本金达29.4598亿元人民币。中英人寿始终坚持财务稳健和规范经营的理念,经过多年战略布局和市场拓展,目前业务已拓展至广东、北京、四川、福建、山东、湖南、河北、江苏、辽宁、湖北、河南、黑龙江等12个省市共50多个重点城市,公司规模与利润均稳居外资第一梯队。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承担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责任,维护人员规范有序流动,强化日常管理、监测、追责,防范其超越授权范围或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潍坊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潍金罚决字〔202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潍金罚决字〔2024〕4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编制、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9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潍坊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3月22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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