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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处罚款0.3万元 涉及诱导投保人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2024年4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诱导投保人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时任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个人代理人于欣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对于欣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24年4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诱导投保人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时任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个人代理人于欣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对于欣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重要成员。截至2017年12月31日,平安人寿注册资本为338亿元,在全国拥有42家分公司(含7家电话销售中心)及超过3,300个营业网点,寿险代理人达138.6万名。公司个险、银保、电销、互联网多渠道齐头并进,实现协同发展,运营管理水平及客户体验领先市场,并依托集团“金融+科技”双驱动战略,在合规经营、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开启平台经营新时代,持续提升产品、科技两大核心竞争力,推动内含价值及规模持续、健康、稳定增长。公司秉承“保险姓保”理念,聚焦“产品+”战略,延伸寿险产品边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国金罚决字〔2024〕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青国金罚决字〔2024〕22号

被处罚当事人

于欣(时任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个人代理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诱导投保人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4月3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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