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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开罚单 华夏人寿保险河南分公司被处2万元罚款

2024年4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时任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战略业务郑州第二本部负责人刘银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刘银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2024年4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时任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战略业务郑州第二本部负责人刘银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刘银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华夏保险成立于2006年12月,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一家全国性、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全国设有分支机构673家(含筹),人员队伍超过24万。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153亿元人民币,总资产4510亿元人民币。截至2017年4月30日,总保费891亿元。近年来,华夏保险迅速崛起,创造了令市场瞩目的“华夏速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豫金罚决字〔2024〕5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金罚决字〔2024〕52号

被处罚当事人

刘银(时任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战略业务郑州第二本部负责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4月11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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