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知识 > 基础知识 > 正文

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

金投保险网小编表示,养老保险分很多种,如果您想了解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可以登陆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在政策法规栏目,查看您想要了解的养老保险政策内容。

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

金投保险网小编表示,养老保险分很多种,如果您想了解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可以登陆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在政策法规栏目,查看您想要了解的养老保险政策内容。

部分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一览

1、关于发布2014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我市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定额缴费机制的相关要求,结合全市城乡居民收入实际情况,考虑参保人经济承受能力,2014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仍维持最低缴费标准为年缴费100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年缴费7420元。现予以发布。

2、关于丧葬补助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项目的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关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方便参保人享受待遇,经研究决定将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丧葬补助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含领取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人员,下同)的丧葬补助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不再列入《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京民殡发〔2009〕107号)规定的补贴范围。

二、本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丧葬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具体发放程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三、丧葬补助金由区县财政足额安排,纳入区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财政部门划拨的丧葬补助资金记入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收入,支出的丧葬补助金记入基础养老金支出。

四、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认识,相互协调配合,做好丧葬补助金发放渠道调整与待遇发放的衔接工作。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号),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激励机制,健全和完善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三、本市户籍人员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实行定额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参保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本市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缴费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仍按照《关于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09〕191号)规定范围享受缴费补贴,对选择最低缴费至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标准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2000元至最高缴费标准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

六、本市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规定计息。

七、2014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参保人,仍按照《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件)规定的领取条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八、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年满60 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本市户籍人员在2009年1月1日超过45周岁,外埠户籍进京人员2013年1月1日超过45周岁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一次性多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二)本市户籍人员在2009年1月1日未达到45周岁,外埠户籍进京人员2013年1月1日未达到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三)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参保人员,不符合本条(一)、(二)缴费规定的,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后延期并逐年缴费,直至满足按月领取待遇条件。

九、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一)基础养老金实行正常调整机制,今后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三)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申请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十一、参保人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均有缴费的人员,可以办理两种制度的衔接手续。

(一)本市户籍参保人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可以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2014年12月31日以前的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可按49号文件执行。

(二)本市户籍参保人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待其达到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2014年6月30日之前的缴费按照49号文件执行。

(三)本市户籍参保人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外省(区、市)的,其衔接办法按照转入地规定执行。

(四)参加本市职工养老保险的外埠户籍人员,需办理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到待遇领取地,再办理两种制度衔接手续。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的,可以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或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参保人在两种制度衔接前,需要清算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应在办理职工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前进行清算。在清算个人账户资金时,核减本市市级统一规定的财政补贴(残疾人及乡村医生的缴费补贴除外)。

十二、对于建设征地农转工、整建制农转居人员仍按照《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1〕107号)执行。

十三、参保人不得同时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领取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予以退还。

十四、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完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衔接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同配合,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运行。

相关推荐

  • 6月11日,记者从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获悉,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将提高标准。...
    0阅读
  • 从2013年起,北京市通过财政资金资助的方式,每年为全市75000名城镇和农村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并对其进行免费体检。到目前为止,该项目运营良好,已成为一项高质量的民生工程,得到了市民的好评...
    0阅读
  • 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了有效衔接,解决了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即“夹心层”群体的救助问题。...
    养老保险 最低工资标准 低保 2018-4-26 13:33:40
    0阅读
  • 信息化作为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业务快速发展、加强内控、提升服务品质,推动业务由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式经营转变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0阅读
  • 日前,记者从北京保监局获悉,北京地区车险电子保单推行以来,截至2018年4月10日,已经出具了1500万张电子保单。...
    0阅读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