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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险的定义

中国社会保险的定义: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企业(雇主)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

中国社会保险的定义

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与企业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数量庞大的企业群体构筑了一个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微观经济基础。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企业(雇主)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它具有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特征

1、保障性: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2、普遍性:社会保险覆盖所有社会劳动者。

3、互助性:利用参加保险者的合力,帮助某个遇到风险的人,互相互济,满足急需。

4、强制性:由国家立法限定,强制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

5、福利性: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

对完善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若干政策建议

第一,改造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管理体制,真正实现行政管理机构与基金投资营运机构、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的分设。我们建议,在保持一个必要的政府监管体系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将投资机构交给市场,例如像智利那样培育一个年金基金的托管人市场,成立多家形成竞争态势的年金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建立在规范的信息披露机制之上的市场竞争降低管理价格与管理风险。

第二,逐步放松对社会保险基金特别是养老金基金投资营运的政府管制。目前中央政府规定,养老金基金在留足2个月的支付准备金之后只能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不得进行其他投资。但是,实践证明,这种准政府管制型投资政策无法实现养老金基金的保值增值。不允许养老金基金进行其他投资,在目前以国有银行为主体、银行存贷款利率由政府确定的情况下,养老金基金法定投资的负利率意味着政府将对基金的保值增值承担最后责任;而允许养老金基金进行投资,就意味着投资机构将对基金的保值增值承担责任。在目前执法不严、监管不力、资本市场动荡且很不成熟的情况下,允许养老金基金进行其他投资确实会冒很大风险。但从长期看,在实行养老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投资营运分设、建立起专业化的养老金基金管理公司的情况下,应该逐步允许部分养老金基金进行多元组合投资。从中国实际情况看,成立多家养老金基金管理公司,允许其进行股票、企业债券及其他投资,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育和成熟。目前的关键问题是,受地方政府的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经营没有保障;即使基金管理公司独立经营,由于基金的公有性质,也难以建立起有效的激励与监督机制。

第三,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确立一个恰当的政策框架。在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中,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层面上的自愿保险行为,其目标在于为本企业职工提供“基本保障”之上的更高的保险待遇,同时也反映或者体现不同企业之间的经济效益差别。但是在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过程中,非国有经济一般都不愿在国家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之外再拿出一笔钱来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保险,因为这样做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减少投资回报率。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对此项保险较为积极的是经济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但由于国家对这类企业提取补充养老保险金缺乏统一的政策规定,结果造成滥用权利、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等许多弊病。为此,我们建议,中央政府应当对如何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确立一个统一的政策框架,并严格限制该项基金只能从企业的集体福利基金中提取,换句话说,没有集体福利基金的企业就不能提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同时,企业内部也应当有合理的提取方案,并严格管理。

第四,通过多种方式偿还中央政府的隐性年金债务。如前所析,在由传统的现收现付制年金计划向部分积累制年金计划过渡的过程中,我们面临的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谁来支付、又如何支付由中老年职工养老金权益所代表的过渡成本。我们认为,唯一的也是可行的办法就是中央政府通过转移存量国有资产来偿付隐性的社会保险债务。具体办法包括:(1)结合对国有企业的公司化和股份制改造,将国有企业的部分股权划归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用股权收益支付隐性负债;(2)将部分国有企业划归社会保障机构进行经营,以其经营收入偿债;(3)将一部分国有资产(例如一些中小企业、部分国有房地产等)进行出售、租赁,以销售和租赁收入偿债。

第五,合理确定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1998年中央政府决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并于3年内完成。省级统筹既可以扩大现行制度的缴费基础、增强其应付各种风险事故的财务能力与制度安全,又可以通过大数法则化解不同地区以及不同企业之间畸轻畸重的社会保险负担。社会保险制度的普遍性原则与社会化原则要求该制度必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即覆盖全社会的所有成员。在这种意义上,省级统筹只是现行制度向全国统筹过渡的一个中间阶段。

但目前对医疗保险的统筹范围应该有所不同。建立社会化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改革的目标之一,考虑到医疗保险本身的复杂性及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性,目前统筹的范围不宜太大,在城镇化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和地级市,可以在地级市(含直辖市、副省级市与省会城市)层次上进行统筹,建立以地级市统筹为基础、以省级风险调剂基金为依托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在经济发展水平与城市化水平较低的地区,可以从县、区级统筹做起,等条件成熟时再向地级市统筹层次过渡。与此同时,可以考虑允许一些大型企业建立相对独立的医疗保险公司,这些保险公司行使的是部分国家功能,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在财务与管理上要与企业独立存在,并接受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加快社会保险制度的立法进程。在社会保险制度创新的初期,由于制度建设尚处在试点阶段,方案可以多些,办法也可以不同。但是经过多年试点后,就应该形成统一的方案,并由国务院颁发文件予以规范。在文件贯彻执行后,可根据实情作出若干调整、修改并通过立法予以确认。社会保险立法工作可以根据该制度中各个具体项目的难易程度和实际进展情况分别进行,先制定分项法规,在单项法规的基础上再建立综合性的社会保险法,从而为社会保险的运行确立一个权威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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