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知识 > 基础知识 > 正文

退休后工伤待遇

金投保险网小编介绍,退休后工伤待遇具体规定,可以登录当地的人社局网站,查看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退休人员被诊断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按以下办法计发....

退休后工伤待遇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款规定的待遇。

一、工伤认定

退休前曾从事过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工作,退休后未继续从事可能导致该职业病危害工作的退休人员(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定被首次诊断为职业病的,可按国家和我市工伤认定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二、工伤待遇

退休人员被诊断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以下简称退休职业病人员),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被初次诊断为职业病时本人领取的养老待遇标准为计算基数,本人按月领取的养老待遇高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计算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计算基数。

(二)经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仍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不享受伤残津贴。养老待遇低于同期同等级工伤职工最低伤残津贴标准的,调整至同期同等级工伤职工最低伤残津贴标准。

三、待遇支付渠道

(一)退休职业病人员养老待遇仍由原渠道支付。

(二)退休职业病人员退休前曾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原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且原用人单位仍在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本通知实施后退休职业病人员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其它工伤待遇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相关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