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我省现行《药品目录》(2010年版,含我省2016年增补的原新农合药品目录内药品)内名称剂型一致以及名称剂型一致但限定支付范围不一致的药品,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我省现行《药品目录》相比,新增乙类药品(含36种谈判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全省统一暂定为20%;新增剂型和其他乙类药品执行各地原规定。我省新版《药品目录》发布后,各地再按规定确定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
(四)我省新版《药品目录》正式发布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执行时间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以上“执行内容”中“一、二、三”项药品相关信息在数据库中的更新完善工作,各统筹地区应于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对接,确保9月1日起执行。我省年底前发布河南省新版《药品目录》,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三、有关要求
各统筹地区要认真做好《药品目录》执行工作,不得对《药品目录》内容进行调整。要做好医保药品数据采集分析,加强用药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药品目录》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
附件: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