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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险合同有妙招 想“休掉”险企全靠技术-第2页

近年来,保险加速走入寻常百姓家庭。与此同时,因各种原由导致投保人与险企“分手”的现象也是频频发生。一如上述三位网友,各有苦衷,都“憋着劲”欲与保险公司“分道扬镳”,为此发帖求助怎样通过解除合同,把险企给“休了”。

所谓法定解除,则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这可谓法律赋予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即签定合同后,一旦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投保人认为已无必要履行合同,就可将之解除。

但须注意,该条法规也设置了法定解除的前提条件——“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中,“本法另有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至于“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可参见一则事例:宋先生买了一辆二手车,虽然原车主购买的车险未到期,但他想另行投保车险,遂向险企提出解除合同,被告知原车主当时曾享受优惠价格,保险公司遂与之在合同里约定“中途不得退保。”由此,宋先生只能等这份两年期的合同期满,才可另投其他险企怀抱。

难以“如愿”

瞧,虽然法律赋予了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要真正操作,就成了“技术活”。回头看上述三位网友的描述,恐怕他们都无法“完全”实现意愿。

其中,第一位网友仅因投保时未“仔细研究”条款而欲解除合同,无论对照意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形式,显然都不成理由。而第二位网友,出于个人原由想退保并非不可,但若因不满退回的保费如此少而“强烈要求”解除合同,就属无稽之谈,建议先厘清保单的“现金价值”概念及其与退保之间的关系,再看自己的要求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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