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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施意见-第3页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设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六、基本养老金调整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七、统筹层次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统筹,逐步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或实行省级统筹,省级调剂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由单位代扣。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其他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十一、做好政策衔接

(一)规范各地试点政策。各地要妥善处理原有试点政策与本意见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可采取实账方式划入,也可采取记账方式划入,但要在工作人员退休前记实。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各地开展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二)妥善衔接有关人员政策。

1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按原渠道解决。退休补贴标准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2明确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按规定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十二、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三、社会化管理服务

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完善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四、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尽快明确相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责,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在杭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同时集中受托管理全省职业年金基金。其他非在杭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如统一执行省本级规范津补贴政策,可集中由省人力社保厅负责管理;如执行当地规范津补贴政策,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十五、信息系统建设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省里负责统一建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建立部门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六、加强组织实施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培训,准确解读各项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于2015年9月30日前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备案。省人力社保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意见的贯彻实施。

本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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