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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第2页

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无法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都可以按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

二、参保费用来源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

三、参保人员确认

(一)按建筑施工项目办理工伤保险的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动态实名制管理的原则建立建筑施工项目职工增减报备制度。如项目用工当月发生变动的,总承包单位应于当月底前通过书面或网上申报形式将人员增减变动名册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手续,花名册上载明的职工即为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这些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之次日起生效。

(二)参保项目用人单位已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其在建筑施工项目地范围外因工作原因遭受的事故伤害,可按建筑施工项目申请工伤认定

参保项目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其在工地范围以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可按参保人员确定;在工地范围以外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在48小时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按照参保职工处理。

四、工伤认定

(一)参保职工因工作原因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用人单位在30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书面申请材料。

(二)参保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建筑项目所在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四)用人单位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注明参保项目名称。

(五)工伤认定的范围及其他事项按《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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