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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第3页

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无法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都可以按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

五、工伤保险待遇

(一)符合待遇发放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其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核定待遇时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按南宁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三)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在依法认定为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后,按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四)建筑项目竣工后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南宁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除工亡职工外);

4.其他核定待遇需提交的材料。

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六、监督管理

(一)建筑施工企业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除了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经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的《建筑项目工伤保险缴费登记表》和收款收据。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放该建筑项目的施工许可证。

(二)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建设单位也应当依照本通知的规定拨付建筑项目工伤保险费用,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为项目施工职工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总承包单位给项目施工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后,要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的格式内容告知职工发生工伤后的保障、投诉、举报渠道和待遇标准。

(四)建设单位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拨付给总承包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专项费用不及时向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和责令其限期参保,并将相关信息记入建设行业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五)在外地注册、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的从业人员,在注册地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后按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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