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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第4页

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对象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五、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发〔2015〕2号、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做好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衔接工作。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2014年9月30日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各地开展试点期间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六、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区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七、加强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现阶段,我区建立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制度。在全区范围内执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及实现自治区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各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同时,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八、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九、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具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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