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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市关于印发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2页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9月25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确定本级项目的隶属关系。

(三)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统筹基金和基金专户的监督及政府承担部分资金的筹集及划转工作,出具个人承担部分收款凭证。对项目建设征地发放补偿款时,未扣除被征地农民个人应承担的40%养老保险费的,由县区政府负责征缴补齐。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征地涉及人数、补偿标准、征地面积、费用筹集方式等进行征前告知、听证,会同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

(五)农业部门负责做好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的界定和核实工作,配合人社部门做好参保人员情况的核准工作。

(六)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确认和户籍身份的变更工作。

(七)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八)监察部门负责监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落实。

乡镇政府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组织参保,配合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第六条征收土地时,凡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以上的(不含20%)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其中征收土地面积80%以上的(不含80%)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

第七条已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本保险范畴。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以下的暂不纳入,本办法实施后再次被征收土地的,可累计计算后执行。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村集体留有机动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与被征地农民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从村集体预留机动用地中(包括新开垦土地)给予调剂,调剂后使原有土地面积没有减少的,被征地农民暂不参加养老保险。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相关单位、部门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以村委会(社区)为单位组织参保。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村委会(社区)负责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报被征地数量、涉及人数等情况,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并经本人签字,村委会(社区)盖章予以确认。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加注意见,报县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进行参保人员身份的认定,以确认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进行分类管理。

(四)县区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审核,加注意见后,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建立参保人员档案。

(五)参保登记手续完成后,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缴费手册遗失的,由村(社区)出具证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注意见,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到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办。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

第十条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序衔接。对因政府配套资金未到位,导致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不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应先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成熟时,将优先为其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同时注销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已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的退付手续。

第十一条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征用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政府承担部分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属市、县区所属项目,采取市、县区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分类承担的办法,市财政承担市属项目部分,县区财政承担县区项目部分,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外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全部承担,纳入征地总费用及项目概算。属政府投资、公益性的国家和省列重大建设项目,由省级承担70%,市、县区政府承担30%(其中:项目在秦州、麦积区域内的,市财政承担15%,区级财政承担15%;项目在五县域内的,县级财政自行承担30%)。其他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除个人承担以外的部分,从项目概算中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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