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山西银监局、山西保监局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制定本方案......
五、政策支持
(一)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在试点期间,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首期拨付500万元,对银行、保险机构超赔部分进行补偿。
政府拨付的风险补偿金由市金融办管理。贷款损失达到政府风险补偿标准后,由银行、保险机构向市金融办提交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及保险合同、贷款合同等相关资料,市金融办对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材料初审后,上报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组研究认定,拨付至试点银行、保险公司专户。
(二)补偿内容和标准。
对银行和保险公司共保体承担的风险进行补偿。具体对以下几类情况给予补偿:一是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并诉诸法律,经人民法院判决并对借款人、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1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二是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银行和共保体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工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共保体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是借款人因刑事犯罪,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和共保体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风险补偿标准:一是对银行的补偿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损失,对当年银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损失本金超过利息收入的部分,按照不高于30%的比例进行补偿。二是对保险机构的风险补助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债权损失,对保险公司共保体当年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损失超出保险费收入的部分,按照不超过债权金额60%的比例进行补偿。保险公司共保体当年申报的累计可得补偿金额(按上述比例计算后累计数)在500万元(含)以内的,按累计可得补偿金额全额补偿。超过500万元部分,按照不高于40%比例补偿。
对银行、保险公司共保体当年累计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适当放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机制,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管理,监管部门适当放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发挥好差别风险容忍度对小微信贷业务的支撑作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辖区各项贷款不良率2%以内的,该项指标不作为当年外部监管评级和内部业绩考核的扣分因素。
(四)建立奖励机制。对于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市政府将进行考核并予以奖励,人民银行朔州中心支行在年终对各行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综合评价中列入加分项目,并在再贴现、再贷款等政策支持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五)加强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大力推进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督促企业诚实守信,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部门联动,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贷款欺诈等行为。对于出现信贷风险的企业,政府相关部门要早介入、早协调、早化解,避免信贷风险进一步传导、扩大。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朔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人行、朔州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为成员单位,加强对全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部门间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金融办会同市直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组织推进试点工作,研究起草试点工作方案;选定参与试点的金融机构;做好风险补偿资金申报、审核、支付工作。
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征信数据质量监测,不断提高征信数据质量,为试点工作决策提供参考。同时,联合银行业大力开展征信宣传,促进提高借款人信用意识。
朔州银监分局负责指导、监督试点金融机构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履行风险管理职责,适时开展业务检查。
山西保险行业协会朔州办事处负责配合市金融办选定参与试点的保险机构;定期研究总结运行情况;加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宣传组织力度,普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市财政局落实风险补偿政策,及时核准并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市经信委、市农委、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要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种植大户参与。
司法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利用各种法律手段,积极查处各种骗贷、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对于借款人贷款诈骗、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可协同有关金融机构采取催告等方式责令其限期还款,并视案情发展对涉嫌犯罪人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大对借款人骗贷犯罪行为的批捕和公诉力度。法院对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诉讼案件要及时受理,快速执行。
(三)完善操作规程。参加试点的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运营管理、信息共享、风险管控、合作追索欠款等方面的制度机制,加强联系,密切合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金融部门和试点金融机构要加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宣传力度,普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激发和引导小微企业的创业发展热情。
(五)强化社会责任。参与试点工作的金融机构要把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作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履行社会责任、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实现业务转型升级的重要任务,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努力提升金融创新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七、其他
试点金融机构要具体制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操作办法,报市金融办、市人行、朔州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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