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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出台《朔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山西银监局、山西保监局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制定本方案......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1月15日讯:关于印发朔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朔政办发〔2015〕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5〕16号)以及《山西省政府金融办、山西省财政厅、山西银监局、山西保监局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晋金发〔2015〕70号)精神,为推动我市金融创新,强化信贷投放,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一种有效的融资增信工具。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对于创新政银保企合作和金融服务模式,满足各类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扩大信贷规模,控制和分散信贷风险,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放大、导向作用,通过设立风险补偿金的机制,搭建政银保企合作平台,促进融资增信。坚持市场化运作,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终实现商业化、可持续发展。

(二)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坚持制度先行,逐步完善,先试点,后推广。

(三)密切合作,明确责任。明晰权责,健全制度,科学合理地安排银行、保险机构、借款人与政府等参与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兼顾效益与公平,做到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试点商业银行主要负责防控信贷业务道德风险;试点保险公司主要分担借款人的非故意风险;借款人要履行诚信履约义务;政府为金融机构管控风险提供配合协助。

三、运作模式

本实施方案所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指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无抵押或担保的贷款,由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以银行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贷款保证保险,银行以此保险作为主要担保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借款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实施方案所称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附属险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贷款人,受益人为银行。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借款人无法按合同约定还款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将保险赔款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的银行贷款。

(一)参与主体。

1、借款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支持对象为向试点银行申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

小微企业必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的划型标准。

借款人为个人的,须具有朔州市常住户口,且在朔州市范围内连续居住3年以上,具有固定的住所,并有具备能力的直系亲属或第三方担保。

借款人为企业的,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具有2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企业不得有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须承担担保责任。

2、金融机构。试点初期,参与试点的金融机构由市金融办组织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朔州办事处选定,并在朔州日报、朔州电视台公布。鼓励银行机构与参与保险机构进行一对一合作。保险公司组建共保体,首席承保人和共保人以共保协议为基础,共同承担相关保险责任与义务。

(二)基本业务流程。

1、参与试点银行与保险机构共保体协商签订合作协议。

2、借款人向银行提出保证保险贷款申请,附送相关材料。银行接到贷款申请后进行实质性审查。

3、贷款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借款人持银行同意发放贷款的书面证明向保险公司投保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4、借款人向保险公司共保体提交申请后,首席承保人牵头共保人进行实质性审查。

5、经共保体审查同意后,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并缴清保费后,出具保险合同。借款人持保险合同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据此发放贷款。

6、试点银行与保险公司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三)贷款额度与期限。试点期间,对不同对象的小额贷款借款人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上限:农业种养殖大户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万元;原则上小微企业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但对于经营能力较强、经营效益较高,信用水平较好的小微企业,最大发放金额可适当放宽到500万元;城乡创业者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10万元。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申请人所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金融行业支持政策、有持续发展潜力、有稳定现金流来源。企业不得有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试点金融机构要积极从市场和自身客户资源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对象开展业务,优先选择经营成熟稳定的企业开展业务。

(四)融资成本。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险费两部分组成,不得收取任何中介费用。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上浮30%,鼓励银行对信用较好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利率给予优惠,支持其经营发展。

保险费率以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或核准的费率为基础,试点期间年费率(包括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合计不高于贷款本金的3%。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

(五)风险分担。试点前2年,贷款银行与保险机构统一暂按30%:70%的比例分摊贷款本金损失风险。从第三年开始,银行与保险机构之间的风险分摊比例和方式,根据各银行风险管理质量与贷款损失实际情况,作差异化的调整。

四、风险控制

(一)建立银保风险管控机制。小额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应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各自独立实施,银行和保险公司有一方否决的,贷款不得发放。银保双方在借款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现联合风险管控。银行工作人员要全程严格把好小额贷款授信的质量关口,尤其要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严控资金专款专用,决不能因为有了保证保险而降低贷款发放的标准,放松贷款质量与风险的管控。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款时,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将保险赔款资金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

结合企业信用评级情况,金融机构可采取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与抵押或担保(联保)相组合的方式获得贷款,以解决借款人抵押担保不足额的问题,也可探索创新其他有效的融资方式。

(二)欠款追偿机制。当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借款人未偿还本金,银行追索未果后并附有关追索证明材料,即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保险机构应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在按约定比例向银行赔付的同时,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采取措施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并对追偿回来的全部金额按合同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对有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由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并采取强制措施推动追偿工作。

(三)风险叫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试点银行小额贷款逾期率达到10%或者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赔付额/保费收入)达到130%时,应立即停办在当地的新增业务,保险公司继续履行未到期保险合同的赔付责任;银监部门要及时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由于银行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而造成信贷风险的,应按银监会案件专项治理的问责要求,严肃追究责任;银行工作人员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明知借款人无还款能力而放贷,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试点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等行为,造成该项业务发展受阻及银行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应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进行查处。

(四)借款人失信行为通报及惩戒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试点工作,协助试点金融机构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个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这些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建立黑名单通报机制,对恶意逃债的个人与企业,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二是对恶意拖欠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包括有直接责任的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有关部门确认后,行政许可部门对其在全市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三是各有关单位对拖欠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应取消给予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并建立逃废债企业和个人的约谈警示制度。四是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借款人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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