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知识 > 政策法规 > 正文

淄博发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3页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19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监督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管理中心应当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审议。

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财务报告,经管委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约束和管控机制,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实行内部稽核,规范业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可以对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

管理中心应当接受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工商、房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配合管理中心查询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的信息。

管理中心应当配合人民银行将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第三十七条受托银行应当严格履行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按照操作规范和要求,为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提供服务,定期向管理中心报送相关业务资料,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

管理中心应当对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九条管理中心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进入单位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文件和材料;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聘请第三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审计;

(五)通过相关部门核查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基数等数据。

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配合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四十条管理中心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公开监督投诉途径。

第四十一条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注销登记和账户转移、封存等手续。

第四十二条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管理中心和缴存单位应当配合协助其查询。
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托银行不按合同约定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或者在办理委托业务时,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其委托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谎报、瞒报相关信息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利用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或者资金款项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第四十八条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依法追回挪用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且依法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自建房、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等。

本办法所称建造是指经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批准自行建造自住住房。

本办法所称翻建是指经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批准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
本办法所称大修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危房,需要牵动或者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且一次费用在该建筑同类结构新建造价25%以上。一般的家庭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不属于大修。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3日、5日、10日是指工作日。

第五十三条管理中心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送: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特邀咨询。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关注手机金投网(http://m.cngold.org),更多热门保险资讯随时看。

相关推荐

  • 2月8日,山东省淄博市对外介绍了“淄博齐惠保”的运行情况。截至投保日,淄博市投保人数达121.36万,占全市人口的28.32%,参保人数居全国同类城市第一;截至2021年2月6日,累计接收住院理赔申请702份,现已理赔573例,共计赔付...
    0阅读
  • 1月29日,记者从淄博税务部门获悉,淄博市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称参保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按月、季度、半年、年自主选择。...
    0阅读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是群众生命的保障。淄博市政协委员张超建议,健全淄博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拓宽多种渠道,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优势,给基本医疗保险做有效补充,促进医疗保险事业高质量健...
    0阅读
  • 以前,医保卡上的钱只能职工本人用,用不了的结余想给父母孩子看病拿药却用不上,现在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淄博医保微信小程序上线了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功能,这些问题统统都解决了。...
    0阅读
  • 近日,记者从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截至目前,公积金提取、缴存信息查询等多项业务通过微信公众号就能掌上办理,其中涵盖了公积金提取7项高频业务,实现了公积金办理零距离。...
    0阅读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