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知识 > 政策法规 > 正文

南京关于申报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关于开展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015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16]26号)、《关于规范劳务派遣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人事)代理机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的通知》(宁劳社征[2010]3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劳务派遣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人事)代理机构: 

为做好2016年度劳务派遣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人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代理机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根据《关于开展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015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16]26号)、《关于规范劳务派遣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人事)代理机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的通知》(宁劳社征[2010]3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地点

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应于2016年3月20日至-4月20日至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水西门大街71号一楼)办理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二、申报要求

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在申报2016年度缴费基数时应如实登记二级单位相关信息;二级单位登记信息错误的需修改后才能申报缴费基数;未办理二级单位相关信息的须在2016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前补办相关登记手续。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2013)第22号)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应以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性收入作为当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经用工单位和职工本人确认后进行申报并提供如下资料:

1、《南京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2、U盘资料包括

(1)《南京市2016年度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和《南京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2)《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职工工资收入台帐》《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二级单位台帐工资额合计表》

3、《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与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确认表》

三、其他

(一)《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职工工资收入台帐》的“统计人数”指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派遣或代理的所有从业人员,含参保人员、未参保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实习生等各类人员。

(二)《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与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确认表》作为社会保险代理机构、用工单位申报缴费基数的依据,须经用工单位和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双方共同盖章确认。

相关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