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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发布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第2页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计委、民政部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和省卫计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建厅、教育厅、残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9.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计委)

10.建立健康档案。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优先安排医疗服务。(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五)建立帮扶关怀制度。

11.建立帮扶联系制度。各乡镇(街)、社区(村)、各部门要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系统,按照需求分类,并建立个人档案,为实施精准扶助、精细关怀提供依据。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确定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帮助,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开展探视慰问活动。建立专业化服务社,组织开展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为主体的社会关怀和专业服务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合工作。(责任单位:市卫计委、民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12.实施紧急慰籍。独生子女死亡,独生子女亲生父母(含合法收养独生子女的父母)没有再生育的,在女方年满49周岁时,可分别领取一次性抚慰金5000元。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市)财政按1∶1配套解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

13.组建精神卫生心理危机干预队伍。依托市精神卫生心理援助热线开展免费心理咨询和疏导工作。(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14.提供收养服务。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主动提供收养信息,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民政、公安部门帮助其办理收养、入户等手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公安局)

15.扶持就业创业。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免费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政府贴息贷款等方面优先安排照顾,帮扶其就业创业。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设施农业科技培训等国家和省、市组织实施的农业生产技能培训工程中,对符合条件、有农业生产劳动能力和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经委)

16.提供法律援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遭遇侵害或民事纠纷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和条件的,法律援助中心应提供无偿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17.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独生子女实施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优先安排入读特殊教育学校和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高中教育阶段,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政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优先享受普通高校资助政策,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惠救助。鼓励残疾独生子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经委、残联,各区县(市)政府)

18.鼓励社会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倡导企业、社会知名人士积极参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活动,所捐资金纳入市计生协“人口基金”专项账户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慈善总会、计生协)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重大意义,从讲大局、保稳定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确保政策衔接。政府各部门在出台社会经济政策时,要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相衔接,并给予适当照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在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严格专项资金监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各级卫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凡出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资金管理混乱等情况的,要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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