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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关事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3页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经办机构”)具体承担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

五、缴费基数口径

(一)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本人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单位的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四)未执行规范津补贴和未实施绩效工资的单位,其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暂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计算。

(五)个人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六、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支付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按年度申报,养老保险费按月度缴纳。每月20日前为养老保险业务受理期,参保单位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在养老保险业务受理期内办理相关人员增减手续。每月20日至月底为结算期,结算期期间省级经办机构停止受理在职人员变动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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