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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我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陕西省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西咸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省地税直属分局: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我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全省统一将失业保险费率由国家规定的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0.7%,个人缴费比例由0.5%降至0.3%。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二、工伤保险。各地在继续严格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66号)规定费率的基础上,根据2015年底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再进行分类调整:

1、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5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30%。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2、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5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按照国家和我省浮动费率政策执行。

3、陕西煤业化工集团、中铁一局集团、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西延铁路公司等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其工伤保险费率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上述规定审核批复后执行。

三、生育保险。各地要继续严格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9号)规定费率。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须将费率调整到0.5%以内,并在此基础上下浮50%。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四、工作要求。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政策,夯实工作责任,真正支持企业发展。要加快实施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全力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实现各类人群全覆盖。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大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市(区)具体调整费率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区)在费率调整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社厅反馈。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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