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义政发〔2014〕54号)规定,现将2016年度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和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公布如下:
1.劳动年龄段的原被征地农民和新被征地农民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自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次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参保缴费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允许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允许一次性补足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一次性补缴以补缴当月的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补缴比例按补缴当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比例执行,并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年满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超过1个月,缴费金额减少100元,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
一次性补缴人员不执行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4.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后,不再叠加享受精减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老农保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补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金等待遇。
5.在终止第4条提到的各类养老保险关系及养老保障待遇时,退还剩余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可在一次性补缴时进行抵缴。
(二)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1.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原被征地农民和新被征地农民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达到符合享受条件的次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2.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可以叠加享受。其中,女年满55周岁时,可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
3.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按义政办发〔2008〕9号文件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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