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相关措施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9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对2015年度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二)补贴标准
1.安置我市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或夫妻双失业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4050 ” 人员、残疾人员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按当地最低工资的100%给予补贴。
2.安置我市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按当地最低工资的70%给予补贴。
(三)补贴期限
公益性岗位补贴原则上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014年度内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3年,在2015年度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个人档案和有关政策确定具体退休时间后出具证明。
(四)申请材料
申报公益性岗位补贴需提供的材料:《保山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符合享受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提供有效的《低保证》及领取低保的《存折》复印件;夫妻双失业的需提供本人《结婚证》复印件和配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困难单亲家庭人员需提供有效的离婚证明或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及有效的扶养或赡养责任证明材料复印件;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提供相应的有效材料复印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残疾证》或相关《低保证》、领取低保的《存折》复印件及乡镇社区出具的家庭供养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复印件、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要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统筹安排好所需资金,尽快开展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工作。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就业经办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工作衔接顺畅、运转高效。9月底前,分别完成符合享受社保补贴总人数50%以上的社保补贴资金兑付工作;7月底前,完成1—6月份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资金兑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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