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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第3页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53号)文件要求,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行政确认事项,

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原则上每年一签,协议期限1年。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五、监督管理

(一)严格履行协议

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要严格遵循服务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协议。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约定以及有关医疗保险规定的要追究责任,给予警告、核减拨付费用、不予拨付费用、暂停医保服务、终止医保服务协议等处理;被取消医疗保险协议资格的医药机构,自处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强化监督检查

人社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参保人员和单位对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的举报投诉渠道。

(三)变更处理

本通知实施前的定点医药机构继续有效,与医保经办机构继续履行服务协议。原已定点的医药机构分离、法人代表、负责人、经营地址、名称等发生变更,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一个月内,在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并继续履行协议。

六、其它要求

各区市县医保局、园区社保经办机构确定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处理违规和终止医药机构协议资格等情况,应及时报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和市医保局备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安人社发〔2012〕38号和〔2012〕40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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