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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53号)文件要求,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行政确认事项,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5月23日讯: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53号)文件要求,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行政确认事项,改为协议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宽进严管、公平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将符合协议管理条件的医药机构,通过规范程序确定为医疗保险协议单位,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通过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不断满足参保人员日益增加的就医购药需求。

二、评审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零售药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药店管理:

1.持有合法、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等;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3.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各项政策规定;

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申请前两年内无各类医保违规行为,医疗保险用药设专人专帐管理;

6.具备及时供应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能力;

7.营业现场配有执业药师或具备远程执业药师审查处方的条件,营业人员须具备从业资格;

8.药品进销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

9.原则上应具备与医保经办机构联网即时结算条件,配备相应的计算机、打印机、网络、软件等设备设施。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管理:

1.持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医疗机构等级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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