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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第4页

《达州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度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 医保局应将异地就医管理纳入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内容,对定点医药机构向异地人员提供服务情况进行监管。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抽查一定数量的异地就医人员,在考核体系中要将异地人员在床情况、均次费用、自费率等主要医保服务指标纳入监管、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在异地就医、购药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就医地按《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和服务协议处理。

第四章 费用结算

第十四条 异地就医人员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属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支付;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等支付的各项费用,由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垫付。

定点医药机构垫付的异地就医费用,由就医地医保局负责结算。

第十五条 建立全市异地就医周转金制度,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异地就医结算资金的筹集、使用、清算和管理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周转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14〕157号)执行。

第十六条 我市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医药费用,由市医保局与省医保局统一清算,再与各县(市、区)医保局清算。异地参保人员在我市就医即时结算的医药费用由定点医药机构与所属医保局结算后,所属医保局与市医保局清算,再由市医保局与省医保局清算。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各地医保局应明确承担异地就医管理工作职责的部门和人员,管理异地就医事务。

第十八条 异地就医人员对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有异议的,由参保地医保局负责解释;有争议的由参保地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异地就医人员在就医地产生的档案,由就医地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收集、整理、存档,并为参保地提供利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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