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85号),现就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待遇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三、基本养老金的计算
(一)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自治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伊(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见附表1)。
(二)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过渡系数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持一致,大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为1.43%,其他人员为1.3%)。
为确保“中人”退休待遇不降低,对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设置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确保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2024年10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直接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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