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方式和利率,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办理计结利息。
十、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如居住地或营业执照注册地发生变动,需重新开立账户的,应在3个月内开设新账户,将原账户资金转移到新账户中,并注销原账户。
十一、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规定提供必要的材料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四)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五)支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以下简称本市)一套自住房物业服务费。
(六)依法退休。
(七)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八)出国(境)定居。
(九)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2年未再就业;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非本市户口或户口迁出本市或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
(十)缴存人工作调出本市且无法办理转移手续。
(十一)本人或配偶或子女为在校大中专学生(含研究生),并向就读院校支付住宿费。
(十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灵活就业人员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贷款利息等政策,同时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以所购住房抵押;
3、承诺:当不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时,保证主动、及时腾空抵押住房,或经核查切实无法自行解决居住的,应接受临时住房安置并于最迟不超过6个月内腾空抵押住房、交贷款人依法处置,以保证贷款人收回应收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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