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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1日起温州执行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新政策-第2页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管理,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现通知如下:

二、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政策规定

(一)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1、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职工所在单位应对职工或提取人提供的有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在提取申请表中签署同意提取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规定。

2、缴存单位职工申请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申请(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签约业务目前暂停签约),取消“职工所在单位审核《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规定。

3、职工申请偿还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已提供“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借款(抵押)合同、提前还款凭证或贷款本息偿还明细,以及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再次申请时无需再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信用管理

缴存职工通过造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发现,经查实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后,可将失信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三)明确住房公积金直系亲属范围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中“直系亲属”的范围明确为提取申请人本人的父母和子女。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贷后管理规定

以预购商品房作为抵押物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办理预购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他项权证的,暂停核准职工及其配偶的提取申请和已签约的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业务,待预购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他项权证办理完毕后恢复。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16年6月11日起执行,以前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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