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管理办法: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时需携带以下证件和登记资料:
第三章 缴 存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比例乘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为20%,缴存基数为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 缴存人应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每月20日至25日由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将当月缴存额从缴存人账户划转至公积金专户。
因缴存人银行卡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受托银行无法划款而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应在下次代扣前补足相应代扣金额。中心将在欠缴、停缴3个月后封存其账户,账户启封后需重新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方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缴存人银行卡丢失、损毁应到发卡银行补办,补办后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营业窗口办理银行卡信息变更。
第十条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由缴存人申请,经中心审核,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手续;缴存人如在新单位就业,其住房公积金应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第四章 提取使用
第十二条 符合《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洛管委会〔2012〕1号)规定的,可凭相关材料支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自愿停缴销户提取的,本市区户口在停缴2年以后可办理销户提取,本市区以外户口(含县区)停缴后即可办理销户提取;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随时办理销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销户提取。自愿销户提取的,满两年后才能用同一种方式重新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可按《洛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洛管委会〔2012〕3号)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连续6个月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将依据《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按照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执行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同时将违约信息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并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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