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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巴中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住房贷款”)业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6月1日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巴中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住房贷款”)业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异地住房贷款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况:

(一)在巴中市域外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到巴中市购买自住住房,向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缴存本地贷款”)。

(二)在巴中市域内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到市域外的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向购买自住住房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本地缴存异地贷款”)。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申请异地住房贷款:

(一)所购房屋必须是自住住房,且符合当地的贷款政策。

(二)必须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及以上,且账户上不得少于6个月的缴存余额。

(三)申请之前无公积金住房贷款余额。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条 首套房或二套房的认定,按当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受理。

第四条 异地住房贷款流程、审批、贷后管理同本地贷款管理一致。

第五条 “异地缴存本地贷款”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超过30万元贷款额度的,需由收入稳定的巴中缴存职工做连带责任担保人;贷款年限不得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退休年限。

第六条 “异地缴存本地贷款”,必须以巴中市域内住房作抵押。

第七条 “异地缴存本地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巴中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二)申请人异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原件)。

(三)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申请人婚姻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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