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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阶段性降低2016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页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有关规定,现就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三、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

允许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具体实施方案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政策落实。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人力社保、财政、地税、经信等部门和业务经办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有序实施到位。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省经信委报告。符合下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条件的统筹地区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地税、经信部门,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在2016年6月15日前将减征企业名单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省经信委备案。

(三)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氛围。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财政、地税、经信部门,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增强企业推进转型升级的信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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