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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2页

《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3月24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第五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五条参与骗提套取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理程序

第六条成都公积金中心确认职工通过骗提套取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提取业务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处理决定书,并通知职工签收。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

(一)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

(二)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决定及生效时间;

(四)异议申请途径和期限;

(五)中心印章及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七条职工逾期未到场签收处理决定书或拒绝签收处理决定书的,由提取业务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相关内容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

第八条职工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在签收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在成都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成都公积金中心书面提出异议申请。成都公积金中心将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事项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职工。异议申请核查期间不影响相关处理决定实施。

第三章处理规定

第九条对职工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良行为登记;

(二)退回骗提套取资金。

第十条不良行为登记指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骗提套取职工个人信息及骗提套取行为记入中心业务管理系统。

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后,成都公积金中心暂停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住房公积金业务功能以及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全域提取业务办理资格;暂停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不包括离退休提取,死亡提取业务)、转移和贷款业务办理申请,并将职工骗提套取信息报送其工作单位及征信管理部门。职工属于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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