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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3页

《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3月24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第五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退回骗提套取资金指成都公积金中心要求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退还套取资金。退回资金时间应在职工签收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在成都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第十二条对提供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套取的单位,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通过门户网站、互联网对外公布,并做以下处理:

(一)属于劳务派遣机构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向我市劳务派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二)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住房委托代理销售、中介机构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向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职工未按成都公积金中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还骗提套取资金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在退回资金期限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资金。

第四章处理终止

第十四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删除职工不良行为登记信息:

(一)登记时间满5年;

(二)职工全额退回骗提套取资金;

(三)成都公积金中心已追回骗提套取资金。

第十五条职工异议申请经确认属实,排除职工骗提套取行为的,相关处理予以撤销。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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