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载体,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在全省范围内通用。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毁损、遗失的,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向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书面说明原因,并凭登报声明,按规定重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四十一条省建立就业和失业管理数据交换库,对各市数据信息进行储存和备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准确记录和及时更新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和享受政策情况的数据,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就业,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以各种方式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稳定就业满
本办法所称本地是指县(市)、区范围内。
第四十三条各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要完善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提高信息化程度和网络运行速度,加强数据库更新与日常维护,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查询就业和失业登记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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