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随着我市养老金的增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七、调整时间
此次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今后,随着我市养老金的增长,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适时进行调整。
八、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事宜的办理
(一)已参加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待遇的人员,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旗县社保局按文件规定标准给予调整和发放。
(二)参加工伤保险前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及时落实各项待遇。
(三)市本级和旗县退休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由各自社保经办机构统一负责落实。
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加强对各项待遇落实情况的督查。
十、本文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负责解释,此项工作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