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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四川省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第2页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发布四川省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93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现发布我市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在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在国资监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指导线范围内调整、确定工资增长和分配水平。国有企业工资增长确需突破上线的,应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倍及以上的,要适度调控其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应再增加工资,确需增加工资的,应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国家和地方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督促非国有企业依法开展集体协商,进一步扩大和巩固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非国有企业,也应把工资指导线作为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创造条件尽快实行工资集体协商,或者通过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落实职工工资增长。非国有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应相应合理提高企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和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工资增长应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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