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已将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四、待遇调整执行时间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是发挥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作用,保障其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我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应在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紧实施,确保各项待遇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