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岗位,依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
(三)审核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市人社局对县(区)初审合格单位进行复审。
(四)公示和审批阶段。12月2日至12月5日。
(五)稳岗补贴发放阶段。12月6日-12月15日。享受稳岗补贴的单位履行相关手续,财政、人社部门按程序将补贴拨入相关账户。
八、工作要求
各县(区)人社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稳岗补贴的管理与监督,做到专款专用。经批准用于稳岗的资金不得并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使用,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反映支出情况,两项资金严格实行分账,防止出现重复使用等问题。对违规动用资金和虚报冒领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申报稳岗补贴的单位,要认真组织填写各类表格和申报材料,相关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享受的社保补贴要在单位张榜公示,接受职工监督。人社部门要建立监管机制,对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补贴的单位,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以后申请补贴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