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认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每年按规定开展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认证工作,退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进行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认证,或有法律、法规规定停发养老金待遇情形的,暂时停发其养老金待遇。经相关部门确认具有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后,从确认次月起恢复发放,并按规定补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待遇。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