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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缴纳2016年度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第2页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等规定,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

(三)税务专窗

1.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日办公时间。

2.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个人住房房产税专窗,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

纳税人到税务专窗缴税的,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纳税款。

二、问:当年度应缴纳的个人住房房产税税款如何确定?

答:税款从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一)凡在2016年之前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16年应缴纳税款为认定通知书中确定的年应纳税额。

(二)凡在2016年1月至11月期间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16年应缴纳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款=年应纳税额÷12个月×当年度应纳税月份数。

三、问: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到银行和税务专窗缴税时,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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