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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缴纳2016年度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第3页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等规定,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

四、问:没有居民身份证能不能办理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答:没有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有以下两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渠道:

(一)登录付费通网站按照网上流程缴税。

(二)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办理缴税,并带好产权人之一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应税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其他缴税渠道只受理持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办理缴税。

五、问:纳税人(应税住房产权人之一)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但需委托他人缴税的,应如何办理?

答:对受托人无法取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的,须携带以下资料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办理缴税:

(一)委托书原件。

(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应税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四)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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