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人员待遇保障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及《关于2016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辽人社〔2016〕229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调整后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228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200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732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调整后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工亡人员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1210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1160元。
二、2015年12月31日前,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