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87号)等有关规定,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展机关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
(三)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做好本单位老工伤人员相关信息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严禁弄虚作假,防止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统筹管理范围。
(四)老工伤人员自完备纳入统筹管理手续次月起,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五)老工伤问题形成时间跨度大,人员构成复杂,管理分散,切实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和管理模式的转变,是妥善处理老工伤问题的关键,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沟通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