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接续的业务经办。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相关资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或原参保单位。
第三章职业年金转移接续
第十条参保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在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应当一并申报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接续:
(一)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的机关事业单位。
(三)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已建立企业年金的新参保单位。
(四)从已建立企业年金的参保单位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时,需转移以下基金项目:
(一)缴费形成的职业年金;
(二)参加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的资金;
(三)补记的职业年金;
(四)原转入的企业年金。
以上项目应在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中予以区分,分别管理并计算收益。
第十二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在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应由原参保单位填报《职业年金补记申请表》(附件7),并提供其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相关证明材料。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单位申请资料,协助计算所需补记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金额,生成《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记通知》(附件8,以下简称《记实/补记通知》);原参保单位根据《记实/补记通知》向原资金保障渠道申请资金,及时划转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归集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账实相符后,记入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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