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防范、化解案件风险,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关于建立保险案件被问责人员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结合深圳保险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三十条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参照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文件要求,建立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于2016年7月1日前正式实施并报备至深圳保监局,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如有变动的,应在变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保监局重新报备。
第三十一条本指引由深圳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