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知识 > 政策法规 > 正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第5页

为提高离岸再保险交易的安全性,保护境内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分出人的合法权益,防范离岸再保险人的信用风险,促进再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规范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的有关事项通知......

九、商业银行为备用信用证提供的保兑函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是不可撤销的。

(二)是清洁的,但可提及所保兑的备用信用证。

(三)是无条件的,指受益人仅需按照保兑函的要求出示有关材料提出索赔申请即可获得资金。

(四)受益人应为再保险交易的境内再保险分出人。

(五)应标明其不受该保兑函或其保兑的备用信用证以外的任何条件限制。

(六)应标明保兑机构的义务不以保兑函的追偿为条件。

(七)应标明签发日和到期日,且到期日不得晚于其保兑的备用信用证的到期日。

(八)应包含“自动展期条款”。“自动展期条款”应规定保兑函自动展期,保兑机构如果决定保兑函不展期,应至少在保兑函到期日60天前书面通知受益人。

(九)提出索赔和偿付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十、若开证机构或保兑机构在备用信用证或保兑函签发日后不再满足本通知第六条的要求,离岸再保险人应及时选择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签发新的备用信用证或保兑函。在开证机构或保兑机构不满足上述要求之日起90天内,原备用信用证或保兑函仍可被视为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担保措施。逾期,该备用信用证或保兑函将不再被视为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担保措施。

相关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